庄士中国企业管治报告书
股东权利
(i) 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第57条,任何於提出开会要求当日持有附带本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之本公司实缴股本不少於十分一之股东,於所有时候均有权向董事会或本公司秘书发出提请书,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处理有关要求中注明之任何事务并将决议案加入大会议程;将根据股东要求召开之该大会仅应以实体会议方式举行,并须於提出要求後两(2)个月内举行。倘於提出要求後二十一(21)日内,董事会未能召开有关大会,提出要求之人士或代表彼等多於一半总表决权之任何人士可自行召开实体大会,惟如此召开之任何大会须不迟於上述日期起计三个月後举行。有关提请书须注明召开股东大会之目的,并由有关股东签署,亦可包含一式多份之文件,各由一名或多於一名有关股东签署。
若提请书符合规定,本公司秘书将请董事会依照法例规定向所有股东发出充份之通知以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反之,若提请书并未符合规定,有关股东将获通知此结果,而本公司亦不会应其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ii) 向董事会之查询
本公司股东将有机会於股东大会上向董事会作出提问。彼等亦可酌情决定向董事会作出查询。有关查询可通过下列其中一项途径以书面传达至「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之董事会」:
- 邮寄至: 香港中环遮打道18号历山大厦25楼
- 电邮至: china-board@chuangs.com.hk
- 图文传真至: (852) 2810 6213
董事会将即时回应股东之正式查询。
(iii) 於股东大会上提呈动议
(a) 股东可循下列程序於股东大会上提呈有关董事选举之动议:
-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第88条,正式合资格出席本公司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股东(并非拟选任之人士)可提名任何人士於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膺选董事,方法为向本公司秘书发出书面通知:
- 表明拟提名某位人士膺选;及
- 经由被提名人士签署,表明其愿意膺选。
- 任何提名膺选董事之通知均须载明上市规则第13.51(2)条或本公司所须依从任何其他适用之法律丶规则及规例不时规定(倘若被提名人士当选董事)披露有关该位人士之资料。目前,须载明之资料如下:
- 全名及年龄;
- 在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之职位(如有);
- 经验,包括(i)过去三年在上市公司(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担任之其他董事职位,及(ii)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格;
- 服务本公司之年期或建议服务年期;
- 与本公司任何董事丶高层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权股东之关系;
- 其於本公司股份之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五七一章)第XV部);
- 该位董事丶监事或主要行政人员之酬金数额及厘定有关酬金之基准及服务合约涵盖有关酬金数额之比例;及
- 被提名人士发出之声明,表明其目前及过去均毋须受上市规则第13.51(2)(h)至(w)条订明之任何情况所规限,或若任何一项或多於一项该等条文适用於该位人士,则提供有关之详尽资料。
- 就此发出之通知可通过下列其中一项途径传达至「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之公司秘书」:
- 邮寄至: 香港中环遮打道18号历山大厦25楼
- 电邮至: chuangs@chuangs.com.hk
- 图文传真至: (852) 2810 6213
- 任何该等股东均须为有权出席与所发通知有关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
- 有关通知期最短须为七(7)日,而通知之送递须不早於拟定选举董事之股东大会的通告寄发後翌日及不迟於该股东大会指定举行日期前七(7)日。若於该股东大会前少於十五(15)个办公日收到该通知,本公司将须考虑後延股东大会以(i)评估有关提名候选人是否适合膺选;及(ii)於股东大会前至少十四(14)个整日就提呈股东之动议刊发公布或寄发一份补充通函。
(b) 除有关董事选举之动议须循上文(a)节所述之程序提呈外,股东可循百慕达1981年公司法(「公司法」)第79及80条所载之规定及程序於股东大会上提呈动议。具体而言,该等股东必须:
- 合共持有本公司全体股东所持不少於二十分之一的总表决权(於提出动议要求当日附带可於要求提呈有关动议之大会上行使的表决权),或合共不少於100名股东。
- 呈交提请书,注明拟於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或呈交陈述书,以不多於1,000字说明拟於该股东大会上提呈动议之事项或处理之事务。
- 提请书/陈述书须由有关股东签署,或再多两份合共包含所有该等股东签署之复本,并送达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地址为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及本公司在香港之主要办事处(地址为香港中环遮打道18号历山大厦25楼),注明收件人为公司秘书:
- 若须因应提请书发出有关决议案之通告,则於大会前不少於六个星期送达;及
- 若为任何其他提请书,则於大会前不少於一个星期送达,惟若於提请书送达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并须就此发出决议案通告後,本公司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订於该提请书送达後六个星期或更短之日期举行,则虽然该提请书并未於公司法第80条规定之时间内送达,就其目的而言,该提请书仍将被视为经已正式送达。
- 若提请书符合规定,公司秘书将请董事会(i)把有关决议案列入股东周年大会之议程;或(ii)发送该股东大会之陈述书,惟有关股东须已缴付董事会合理厘定之款项,以支付本公司依照法例规定向所有登记股东发出决议案通告及/或发送有关股东陈述书所需费用。反之,若提请书并未符合规定或有关股东未能缴足款项以支付本公司就上述事项所需之费用,有关股东将获通知此结果,而所拟提呈之决议案将不会被列入股东周年大会之议程;或股东陈述书将不会就该股东大会发送予股东。
- 就有关於股东大会上提呈动议之问题而言,股东可通过下列其中一项途径以书面传达至「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之董事会」:
- 邮寄至: 香港中环遮打道18号历山大厦25楼
- 电邮至: china-board@chuangs.com.hk
- 图文传真至: (852) 2810 6213
本公司组织章程文件之修订
於2022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案以修订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及采纳本公司一套新订公司细则。
修订详情载於连同2022年年报一并寄发予股东之通函内。